
小區電梯損壞,法院判決72戶居民承擔維修費用
2017-10-20
小區單元內的電梯受損,維修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順利審結一起涉及72戶居民的電梯維修費物業糾紛案件,判決由所在單元的全體業主根據建筑面積平攤維修費用。?
?
2011年12月25日,置信物業公司與巴蜀怡苑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在服務期間,該小區7棟2單元電梯發生故障停運,經檢查屬電梯曳引機發生壞損。
為保證小區居民正常生活,2012年10月31日,72戶業主接受巴蜀怡苑業主委員會委托與重慶曼斯頓電梯公司簽訂了《電梯大修工程合同》,由曼斯頓電梯公司對損壞電梯進行維修,費用總計44075元。
曼斯頓電梯公司完成維修后,置信物業公司代替該單元的業主們支付了電梯維修費。后因巴蜀怡苑業主委員會已經解散,置信物業公司只好將7棟2單元全體72戶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業主承擔電梯維修費用。
?
經審理,巴南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根據建筑面積平攤該筆費用。
承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第八十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電梯屬于樓棟附屬設施,該棟樓全體業主對電梯的維護承擔義務。因電梯損壞導致的維修費應由業主承擔。原告置信物業公司已支付給重慶曼斯頓電梯有限公司的維修費亦應由業主根據其享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承擔范圍。